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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执恢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牡丹江市新创新经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牡丹江佳日热电有限公司、牡丹江东北化工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牡丹江市新创新经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牡丹江佳日热电有限公司,牡丹江东北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执恢24号申请执行人牡丹江市新创新经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746192-5,住所地牡丹江市东安区卧龙街11号。被执行人牡丹江佳日热电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533620-6,住所地牡丹江市阳明区矿山东路16号。被执行人牡丹江东北化工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271006-8,住所地牡丹江市阳明区山东路16号。法定代表人吕跃,该公司董事长。本院执行牡丹江市新创新经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牡丹江佳日热电有限公司、牡丹江东北化工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现双方当事人自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牡丹江市新创新经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牡商初字第5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兆纯连审判员  周本国审判员  张静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