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11执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1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张帅科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帅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11执427号被执行人:张帅科,男,1991年9月18日出生。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张帅科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帅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4)淇滨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书罚金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云飞执行员 黄 超执行员 陈 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窦立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