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2行审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宝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执行九鼎商砼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宝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宝鸡市九鼎商砼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0302行审12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西凤路。法定代表人刘一良,局长。被执行人宝鸡市九鼎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姜谭路。法定代表人杜国胜,经理。申请执行人宝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3年9月26日作出的宝市工商处字(2013)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宝鸡市九鼎商砼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被执行人宝鸡市九鼎商砼有限公司作出宝市工商处字(2013)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接到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向法院起诉,也未履行义务。期满后申请人遂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宝市工商处字(2013)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执行人宝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宝市工商处字(2013)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无缺乏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及其他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之情形,且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未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故该决定书已具有法律效力,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宝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做出的宝市工商处字(2013)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审判长 党晓红审判员 杨建文审判员 惠 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闫伟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