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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民终1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1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陈恩财、贵阳黔蘑菇四季餐厅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恩财,贵阳黔蘑菇四季餐厅,中天城投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1民终1370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陈恩财,男,197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贵阳黔蘑菇四季餐厅,住所地:贵阳市云岩区中天花园玉兰园C座1层(新添大道南段289号)。法定代表人:刘山,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璇琳璐,贵州朝华明鑫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311353899。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天城投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天花园阳光玉兰园C座3楼。委托代理人:何薇、朱雄,系该公司员工。上诉人陈恩财因与被上诉人贵阳黔蘑菇四季餐厅(以下简称黔蘑菇餐厅)、中天城投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物管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6)黔0103民初4997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依法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陈恩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6)黔0103民初4997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二、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判程序违法。原判没有追加中天城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属程序违法。二、原判未查清事实。破碎玻璃应属共有部分,是在物管公司的管理职责内,物管公司未对停车位进行有效管理,应当承担责任。黔蘑菇餐厅知晓大楼多次发生玻璃破碎事件,采取放任态度使用车位,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上诉人家房屋玻璃发生破碎,该玻璃在安装上存在质量问题,房开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被上诉人黔蘑菇餐厅辩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上诉人在一审中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责任,上诉人在明知玻璃有多次破碎的情况下,没有告知当事人,其是有一定的责任的。被上诉人中天物管公司辩称,一、一审法院有权根据查明的事实是否追加当事人;二、破碎玻璃是属于上诉人的专有部分并不是公有部分;三、被上诉人根据中投花园业委会义务合同,将小区公有部分出租,上诉人对自身专有部分未尽到维护义务,导致第三人的损害,与中天物管公司无关;四、中天物管公司仅对小区共有部分管理,对于小区专有部分不应承担责任。上诉人陈恩财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损失34633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原告黔蘑菇餐厅租用位于本市××花园玉兰××层从事经营,并从被告中天物管公司租用露天停车场供就餐客人停放车辆。被告陈恩财系位于本市××花园××玉兰××单元××楼××房业主,该房系于2005年11月向中天城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于2007年办理交房手续。被告中天物管系中天花园小区及停车场物业管理人。2015年6月25日,案外人陈某某、杜某某、范某某驾车前往原告处就餐,将各自车辆停放于原告租用的露天停车场处。期间因陈恩财家中阳台护栏玻璃发生碎裂,玻璃碎片从15楼高空坠下,导致陈某某所有的贵A×××××奔驰牌S300L型车、杜某某所有的贵A×××××奔驰牌E260型车、范某某所有的贵A×××××本田2.4LVTIAT型车不同程度受损。经与受害人协商,2015年7月2日,原告黔蘑菇餐厅与被告陈恩财就赔付款项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黔蘑菇中天店与业主陈恩财暂时垫付全部车辆维修相关赔偿费用人民币74988元,业主陈恩财垫付37500元,黔蘑菇垫付37488元”、“其他具体赔偿责任划分由相关主管部门核定后按各自责任承担相应赔偿费用”。协议签订后被告陈恩财向原告黔蘑菇餐厅转款37500元。实际定损修理后,分别赔付如下:贵A×××××车在相应维修点定损报价131111元,原告及陈恩财与车主协商后以51000元为最终赔付金额;贵A×××××车经原告与车主协商后以4500元为最终赔付金额;贵A×××××经贵阳汉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维修产生费用16633元,以此作为赔付金额。以上赔付已经支付。另查明,2015年6月30日,被告陈恩财及事发楼房相关业主向有关部门实名反映小区住户阳台外玻璃频繁掉落造成安全事故及存在安全隐患情况。贵阳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2015年7月8日向案外人中天城投集团贵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督办函》一份,认为业主报告所述情况属实,责成公司及时采取措施,制定有效方案消除隐患,确保安全。案外人中天城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7月15日对督办函回复称“1、鉴于阳光玉兰园交房时间较早,已过保修期的实际情况,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立即成立专项施工小组,对阳光玉兰园所有住户的玻璃栏板进行检查并进行拆除(不影响安全);2、对于部分业主的诉求,物业公司拟启动维修基金处理(采用贴玻璃防爆膜的方案)”。再查明,2013年、2014年,被告中天物管公司曾对小区业主发出《温馨提示》,提醒小区业主及时对各家铝合金(塑钢)窗框、玻璃、阳台护栏等出现局部老化、松动、锈断情况进行自检和维修,以避免高空坠物事件发生。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本案发生破碎的玻璃位于被告陈恩财所购房屋的阳台护拦处,从房屋买卖合同所附图纸及现场照片来看,护栏玻璃明显与楼宇外壁区分,应是专属部分,陈恩财当系护栏玻璃的所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行为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被告陈恩财并未举证证明自己对玻璃破裂坠落没有过错,对原告要求陈恩财承担侵权责任的主张予以采信。被告中天物管公司,对陈恩财专属阳台护栏玻璃并不负有管理、维修的法定义务,并且已尽到提醒业主及时维修的义务,中天物管公司对于玻璃坠落损害他人财产并无过错,对原告要求中天物管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的主张不予采信。原告系向中天物管公司租赁使用小区露天停车场,被告陈恩财关于原告擅自占用公共区域作停车场使用的主张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原告前期赔付给受害人的费用金额已经陈恩财确认,双方仅是对责任分配存在争议,审理中并无证据证明有其他责任主体,因玻璃坠落特殊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应由陈恩财承担,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陈恩财赔付34633元的诉请予以支持,对原告其他诉请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恩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贵阳黔蘑菇四季餐厅代赔款人民币34633元;二、驳回原告贵阳黔蘑菇四季餐厅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66元,由被告陈恩财承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陈恩财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二审审理中,上诉人陈恩财提交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图片》,拟证明:涉案大楼有很多的绿化带,规划有很多停车位,两被上诉人设置停车位是不合规的,可以看出被上诉人存在管理上的失误,且事故发生时黔蘑菇餐厅的客户停车在没有规划停车位的地方。上诉人黔蘑菇餐厅质证认为,一审未提交,不属于新证据,且该证据没有相关的说明是关于停车位的使用说明,餐厅使用这个车位是没有违反规定的,达不到其证明目的。对于车位的使用是物业规划的,餐厅车位使用的合法合规的。被上诉人中天物管公司质证认为,规范性文件不是属于证据范畴,个照片来源及拍照时间无法核实,其次与本案无关,达不到证明目的。本院认为,仅凭文件和图片不能证明被上诉人管理、使用停车位是不符合规范的,该组证据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本院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判认定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二:一、是否追加中天城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当事人;二、黔蘑菇餐厅、中天物管公司是否承担责任。关于焦点一,上诉人认为中天城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涉案大楼承建方安装玻璃不合格,应予追加其为当事人。本院认为,这是另一法律关系,上诉人可另行起诉。关于焦点二,上诉人认为两上诉人违规管理、使用停车位,因其提交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此外,原判认定护栏玻璃是专属部分以及责任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条七十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66元,由上诉人陈恩财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广审判员  余鑫审判员  汪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唐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