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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5民初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1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连付合与董清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付合,董清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05民初795号原告:连付合,男,195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告:董清行,男,197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原告连付合与被告董清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连付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清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连付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信用卡透支款6500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连付合通过别人介绍认识了董清行,因董清行的哥哥董清森急需用钱,董清行就借连付合的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透支了65000元,并于2016年12月19日向连付合出具欠条,后连付合多次向董清行索要借款未果,于是诉至法院,要求董清行偿还借款及利息。董清行未到庭,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2月19日董清行向连付合出具欠条,欠条载明“今欠到连付合信用卡款陆万伍仟元整¥65000.00元董清森用董清行3729251970112035372016年12月19号”。上述事实,有连付合提供的欠条、连付合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董清行向连付合出具欠条,表示其对董清森使用连付合信用卡透支65000元事实的确认,董清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对自己答辩质证权利的放弃,虽然欠条表明该65000元系董清森使用,但欠条出具人是董清行,应由董清行偿还连付合65000元,待董清行履行完还款义务后,可以另案起诉,向董清森进行追偿。上述款项虽未约定还款期限,但债权人可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连付合向董清行催要借款,董清行却未履行其还款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对于连付合要求董清行承担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该利息应计算至判决限定的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止。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董清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连付合65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3月13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限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连付合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元,由被告董清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文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