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81执3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李锋、廖贵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锋,廖贵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81执3388号申请执行人李锋,女,1985年9月28日出生,土家族,户籍住址湖北省咸丰县,现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廖贵福,男,1992年7月15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永顺县,现关押于福建省福州监狱。申请执行人李锋和被执行人廖贵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2015)融民初字第579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告廖贵福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7422.17元。因被执行人廖贵福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李锋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廖贵福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向本院申报其名下无任何财产。申请执行人李锋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廖贵福的财产线索。在执行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如下调查:经向福清市房地产管理交易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廖贵福名下有房产信息,经向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廖贵福名下没有车辆信息。经向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福建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福建省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福建省分行、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廖贵福无可供执行的存款余额。经向福州监狱了解,被执行人还在监狱服刑。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履行的债务,应当依法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法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融民初字第579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毓审 判 员 李述乐代理审判员 黄煜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林连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