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03民初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屠竹清与廖孝红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屠竹清,廖孝红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03民初827号原告:屠竹清,男,195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被告:廖孝红,男,197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原告屠竹清与被告廖孝红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2017年5月18日,原告屠竹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屠竹清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屠竹清负担。。审 判 员 夏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彭友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