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3执1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1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陈泽开、王建灵、张亿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泽开,王建灵,张亿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03执1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泽开,男,1986年9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王建灵,女,198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张亿鑫,男,198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泽开与被执行人王建灵、张亿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本院作出的(2016)闽0803民初6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2017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王建灵、张亿鑫发出执行通知书及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王建灵、张亿鑫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建灵、张亿鑫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150000.00元。执行中,经本院向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经查被执行人王建灵在工商银行有公积金60896.39元并扣划,扣除诉讼费、执行费4750元后,余额56146.39元已汇入申请人陈泽开账户,尚余93853.61元未执行到位。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17)闽0803执13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 初 文审判员 卢 运 发审判员 张 树 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简秋桃(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