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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4执1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胡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4执1741号申请执行人:胡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刘某某,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某某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824执174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振林审判员  折宝明审判员  雷斌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闫 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