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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民终2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1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刘明礼、陈书欣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明礼,陈书欣,徐金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民终20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明礼,女,194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社旗县。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书欣,男,194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会远,河南大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金德,男,1932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社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新林,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明礼、陈书欣因与被上诉人徐金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社旗县人民法院(2017)豫1327民初字第13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社旗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7民初字第138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社旗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刘明礼、陈书钦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车向平审判员  王邦跃审判员  胡珊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