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2执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1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陈兵、孙仁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兵,孙仁忠,安徽建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2执441号申请执行人:陈兵,男,197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建筑工,住安徽省来安县。被执行人:孙仁忠,男,196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建筑工,住安徽省来安县。被执行人:安徽建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大柳南路88号。法定代表人:王世敏,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玉林与被告安徽建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孙仁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7日作出(2016)皖1122民初199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孙仁忠、安徽建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陈林工程款51900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4年1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本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安徽建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已履行了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7日作出(2016)皖1122民初199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玉碧审判员 王飞兵审判员 郭跃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房云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