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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民初6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6682号原告:赵某某,女,198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被告:贾某某,男,198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赵某某于2017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赵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贾某某的起诉,属自行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已付)。审判员  施风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姜彦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