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621行审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1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扶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张俊纳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扶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张俊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621行审183号申请执行人扶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扶沟县吉祥路,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为K2556546-8。法定代表人徐复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刘建岭,男,扶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干警。委托代理人丁峰,男,扶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干警。被执行人张俊纳,女,1976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扶沟县。本院在审查扶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张俊纳一案作出的编号411621-1100067765行政处罚决定过程中,张俊纳按照处罚决定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邢联合审判员  陈新慧审判员  于桂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方孟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