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4执4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杨同军与泗洪县乾嘉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同军,泗洪县乾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324执4118号申请执行人杨同军,男,196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泗洪县。被执行人泗洪县乾嘉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5185847-X,住所地泗洪县太平镇乾嘉花园小区售楼处(太和新村对面)。法定代表人刘增余,该公司董事长。依据(2016)苏1324民初363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5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439元。经申请执行人申请,2016年10月24日,本院立案执行,2016年11月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其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2016年11月1日,本院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王延桥的下落及其房地产、车辆、���行存款、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已执行到位200000元,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 波执行员 赵 听执行员 王伯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一日书记员 卢 瑶第1页/共3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