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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02民初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王慧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王慧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02民初109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丽芳,山西泰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慧刚。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慧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的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2016)晋1122民初833号民事判决书作出判决,原告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的诉讼,属重复立案,应予驳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诉讼费1207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郝海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谢莉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