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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7民初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原告李启合与被告卢东鹏、高文芳、刘桂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启合,卢东鹏姜,高文芳,刘桂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7民初368号原告李启合,男,196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甘泉县美水街道办事处居民。被告卢东鹏姜,男,48岁,汉族,甘泉县美水街道办事处人,现住址不详。被告高文芳,女,46岁,汉族,甘泉县美水街道办事处人,现住址不详。被告刘桂芳,女,51岁,汉族,住甘泉县美水街道办事处药材公司家属院。原告李启合与被告卢东鹏、高文芳、刘桂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受理,因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卢东鹏、高文芳的准确住址,导致诉讼文书无法送达。经本院释明,原告仍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提供。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卢东鹏、高文芳的准确住址、身份证号码,依法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启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曹江平审 判 员  高兆丰人民陪审员  张 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东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