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民辖终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西安际华置业有限公司与张朋辉管辖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朋辉,西安际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辖终3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朋辉,男,1981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市扶沟县。原审原告西安际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昆明路330号金辉悦府2号楼会所。法定代表人林茂祺,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张朋辉因与西安际华置业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3民初43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张朋辉上诉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向原审提起诉讼,请求上诉人返还侵占之房屋,故本案属于侵权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被上诉人选择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作为案件管辖法院,符合法律规定,原审以此裁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正确,应予维持。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原审裁定并无不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 冬审判员 周小弟审判员 张 鸿二○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雷 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