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521执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1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李凤生申请执行集贤县集贤镇永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凤生,集贤县集贤镇永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1执205号申请执行人李凤生,男,50岁。被执行人集贤县集贤镇永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孟祥军,该村村长。本院在执行李凤生申请执行集贤县集贤镇永发村民委员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集贤县集贤镇永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3月20日交纳本案全部执行款,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李凤生与被执行人集贤县集贤镇永发村民委员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集民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月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威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