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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1执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胡亦平与应路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亦平,应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81执944号申请执行人:胡亦平,男,196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被执行人:应路华,男,196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亦平与被执行人应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户籍地系杭州市西湖区,本院依法委托西湖区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浙A×××××号奥迪汽车一辆。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欠债较多,暂无履行能力,上述车辆已由其他法院查封,下落暂无法查找,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应路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进行了网上布控,已由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协助将其收押看管。故本案现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敏审 判 员  冯跃宁代理审判员  徐晓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顾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