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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31民初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原告子洲县槐树岔乡某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张某某1、张某某2、张某某3、张某某4、张某某5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子洲县槐树岔乡某村民委员会,张某某1,张某某2,张某某3,张某某4,张某某5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831民初336号原告:子洲县槐树岔乡某村民委员会,所在地:子洲县槐树岔乡某村;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子洲县槐树岔乡某村,系该村委会主任。被告:张某某1,男,汉族,农民,住子洲县槐树岔乡月某村。被告:张某某2,男,汉族,农民,住子洲县槐树岔乡月某村。被告:张某某3,男,汉族,农民,住子洲县槐树岔乡某村。被告:张某某4,男,汉族,农民,住子洲县槐树岔乡某村。被告:张某某5,男,汉族,农民,住子洲县槐树岔乡某村。原告子洲县槐树岔乡某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张某某1、张某某2、张某某3、张某某4、张某某5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依法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晓龙使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及五被告张某某1等经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子洲县槐树岔乡某村民委员会诉称,1976年,槐树岔乡某村委集体在村正沟打一座近百亩淤地,一直由村委管理耕种。近年来,村上的山地全部退耕还林后,将此坝地为村上主要的口粮田。不料在2016年春,被告张某某1、张某某2、张某某3、张某某4、张某某5等抢种至今。经村委会四次组织村民分配坝地均被五被告阻挡并毁坏其向村民分配该坝地的地界。2016年9月21日,经槐树岔乡政府乡长召集五名被告及村委会负责人等协商后,由槐树岔乡政府作出对五名被告因抢种坝地赔付村委会租金损失并于20日内兑现的处理意见。现原告因五名被告抢种坝地拒绝赔付租金损失起诉来院,要求判令被告被五被告张某某1、张某某2、张某某3、张某某4、张某某5按所抢种实际亩数赔付租金损失,并分别负担诉讼费用。原告子洲县槐树岔乡某村民委员会向法庭提交证据如下:1、由槐树岔乡政府作出对五名被告因抢种坝地赔付村委会租金损失并于20日内兑现的处理意见一份,证明租金标准按往年好(灌溉)地租金每亩为117元、(不好灌溉)普通地82元;五被告抢种造成租金损失分别按其亩数应在20日内予以交清等内容;2、槐树岔乡某村民委员会说明一份;证明原告村委因四次组织村民分配坝地均被五被告阻挡后,经槐树岔乡政府作出处理的过程;被告张某某1、张某某2、张某某3、张某某4、张某某5辩称,1、村委会不是一个人的;2、这些地不只是答辩人5人耕种的而是7个人;3、村委有答辩人80亩的土地款还没发放答辩人;4、诉讼费答辨人不承担。经庭审质证:原、被告对原告提交的1-2号证据认可;被告张某某5认为其亩数应为6亩,其余被告均无异议。本院对原告出示的证据作如下认定:对原告所提交1-2组证据,认为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并与本案待证事实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1976年间,子洲县槐树岔乡某村集体在本村正沟修淤地坝,一直由村委会管理耕种。近年来,村民的山地全部退耕还林后,村委会将此坝地为村上主要的口粮田。2016年初,被告张某某1、张某某2、张某某3、张某某4、张某某5等未经村委集体会议同意就予以耕种玉米等农作物,导致经村委集体分配坝地的村民未能耕种。2016年9月21日,经子洲县槐树岔乡政府乡长召集被告等人及村委会负责人协商后,由槐树岔乡政府作出对五名被告因抢种坝地赔付村委会租金损失并于20日内兑现的处理意见:五名被告因抢种坝地赔付村委会租金损失,租金标准按往年好(灌溉)地租金每亩为117元、(不好灌溉)普通地82元,张某某1种好地7.5亩,张某某2种好地8亩、不好地3亩,张某某3种好地5亩、不好地3亩,张某某4种好地8亩、不好地1亩,张某某5种好地6亩、不好地6亩;五被告抢种亩数分别按其亩数应在20日内予以兑现。现原告因五名被告抢种坝地拒绝赔付租金损失起诉来院,要求判令被告被五被告张某某1、张某某2、张某某3、张某某4、张某某5按所抢种实际亩数赔付租金损失,并分别负担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六十年代中期,子洲县槐树岔乡某村委会集体修建近百亩淤坝,依法应该由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统一由村委会集体管理、使用、收益。2003年起村委会集体决定近百亩淤坝作为集体的口粮田出租后收益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一条规定。2016年春季,五被告未经槐树岔乡某村委会集体同意就擅自耕种,显然构成对村委会集体权益的侵犯。2016年12月间,子洲县槐树岔乡政府对此纠纷也对五被告等人作出相应的处理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五被告造成原告子洲县槐树岔乡某村委会未能按期出租所得收益的经济损失,依法应由其本人按各自耕种亩数赔偿于原告子洲县槐树岔乡某村委会,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五被告人的抗辩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以采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七)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张某某1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子洲县槐树岔乡月牙台村委会坝地租金损失877.5元;二、由被告张某某2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子洲县槐树岔乡月牙台村委会坝地租金损失1182元;三、由被告张某某4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子洲县槐树岔乡月牙台村委会坝地租金损失1018元;四、由被告张某某5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子洲县槐树岔乡月牙台村委会坝地租金损失1194元;五、由被告张某某3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子洲县槐树岔乡某村委会坝地租金损失831元;如五被告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某某1、张某某2、张某某5、张某某4、张某某3各负担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晓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贺基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