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728执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张某某、刘某某申请任某某劳务合同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任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平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8执24号申请人李某某。申请人刘某某。被执行人任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任某某在银行的存款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希斌审判员  郝立新审判员  郝隆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畅永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