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28执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张某某、刘某某申请任某某劳务合同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任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平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8执24号申请人李某某。申请人刘某某。被执行人任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任某某在银行的存款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希斌审判员 郝立新审判员 郝隆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畅永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