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882民初2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1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安峰雨李美娜与王龙张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峰雨,李美娜,王龙,张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882民初2506号原告安峰雨,男,197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原告李美娜,女,1981年5月1日出生,汉族,会计。委托代理人安峰雨(原告李美娜丈夫)。被告王龙,男,198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司机。被告张磊,女,198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原告安峰雨、李美娜与被告王龙、张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峰雨与被告张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安峰雨、李美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万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二被告于2015年1月20日共同向原告借款1万元,并有被告王龙签订的借据一份,此款经催要,被告一直未给付,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公正裁判。被张磊辩称,我不认识原告、也不清楚借款的事,原告随便拿一张借据就能起诉吗?被告王龙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欠条一份,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王龙未予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1月20日,被告王龙为原告李美娜出具欠条一份,写明:“今向李美娜借1万元整,王龙,2015年1月20日”。本院认为,被告王龙向原告借款事实清楚,有原告提供的欠条为证,被告王龙不予答辩视为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应当承担法律上的不利后果。因此对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的法律关系,本院予以采信。借款人有义务到期返还借款,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1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从借款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因无约定,本院不予支持,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因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该笔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张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用以证明原告与被告王龙约定该债务为个人债务或该债务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故对被告张磊的辩称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龙、张磊共同偿还原告安峰雨、李美娜借款人民币1万元,并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给付原告债务利息;上款给付义务,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王龙、张磊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汪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