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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4民初1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罗薇与王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薇,王云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4民初1288号原告:罗薇,女,196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告:王云波,男,1963年4月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安徽省潜山县。原告罗薇与被告王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诉讼文书不能向王云波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朱邦斌审 判 员  赵 虎人民陪审员  白 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颖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