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4民初1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罗薇与王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薇,王云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4民初1288号原告:罗薇,女,196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告:王云波,男,1963年4月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安徽省潜山县。原告罗薇与被告王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诉讼文书不能向王云波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朱邦斌审 判 员 赵 虎人民陪审员 白 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颖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