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民初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季某某与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某某,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402民初799号原告季某某,女。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立新,山东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振波,山东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某某,男。委托诉讼代理人:郝丽华,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宗丽,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季某某与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05月15日以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季某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立新、冯振波,被告姚某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宗丽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该案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原告婚前财产归原告所有;3、共同财产依法分割;4、本案诉讼费由原、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如下,原、被告于*年*月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婚后双方购置房产一套。婚后感情一般,但最近经常发生矛盾,因家庭琐事被告对原告进行殴打,原告回娘家后,被告将门锁换掉,禁止原告回家。原告认为双方本身系再婚,婚姻基础不牢固,出现矛盾后无法调和,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判如所请。被告答辩意见,不同意离婚,双方系自由恋爱,彼此了解才结婚,婚后感情一直很好,家庭生活幸福。今年2月因被告将自己的孩子接到德州上学,原被告双方意见不同产生矛盾,原告搬回娘家居住,被告多次到原告娘家说和,在这期间,被告母亲生病住院被告因照顾母亲精力分散,但被告多次找到亲朋好友在中间说和,希望原被告珍惜此段婚姻,被告认为双方在家庭生活中发生矛盾在所难免,但双方感情并没有破裂,没有到非离婚不可的地步。双方已结婚*年,被告很珍惜这段感情,希望能和原告和好,好好生活。原被告双方均无证据提交法庭。根据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年*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导致夫妻关系紧张,关系不断恶化。本院认为,双方结婚已*年有余,虽系再婚但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虽因家庭琐事致使夫妻关系紧张,但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主张被告对其进行殴打并禁止原告回家,但未提交相关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家庭争执再所难免,双方今后应多沟通,珍惜来之不易的婚姻生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被告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贾向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