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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2执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崔毛连、胡纲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毛连,胡纲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601号申请执行人:崔毛连。被执行人:胡纲进。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崔毛连与被执行人胡纲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45080.5元。执行过程中已采取以下措施:1、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情况,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存款,未予冻结;2、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二处,已在审理阶段办理查封手续,暂未处置;3、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汽车一辆,车牌为,已在审理阶段办理查封手续,但未实际查扣到案。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0522执60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施前平审判员  王振宇审判员  杨 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