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2执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崔毛连、胡纲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毛连,胡纲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601号申请执行人:崔毛连。被执行人:胡纲进。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崔毛连与被执行人胡纲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45080.5元。执行过程中已采取以下措施:1、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情况,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存款,未予冻结;2、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二处,已在审理阶段办理查封手续,暂未处置;3、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汽车一辆,车牌为,已在审理阶段办理查封手续,但未实际查扣到案。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0522执60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施前平审判员 王振宇审判员 杨 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