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瓦执字第20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温家岐与张树俊、阎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家岐,张树俊,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瓦执字第2039号申请执行人温家岐,男,1980年3月24日出生,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张树俊,男,1966年9月20日出生,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阎华,女,1970年1月8日出生,现住瓦房店市。温家岐与张树俊、阎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瓦民初字第5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蓝孝平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馨执行员 韩懿卓执行员 那荣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思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