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刑更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杨昌美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昌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刑更186号罪犯杨昌美,女,1982年5月14日出生,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原住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犯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2013年6月13日被逮捕,同月14日取保候审,同年10月8日被逮捕。贵州省关岭布依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1日作出(2013)关刑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2013年10月8日起至2018年10月5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作出假释建议,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服刑已过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出监后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报送本院审理。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对该犯假释无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阅卷,提讯了罪犯杨昌美本人,认为事实清楚,不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昌美现已实际服刑三年七个月零十三日,剩余刑期一年四个月零十四日。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另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2月至2015年12月一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司法局及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关索司法所均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罪犯杨昌美的假释担保人系其父亲杨某,愿意为其生活提供保障并负责帮教工作。以上事实有贵州省关岭布依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关刑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及证明;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出监综合评估表、监狱假释罪犯社会情况调查及评估意见表、调查评估意见书、罪犯杨昌美的供述及其管教警察、同监罪犯的证词等在卷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杨昌美在服刑改���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2月至2015年12月一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现已实际服刑三年七个月零十三日,剩余刑期一年四个月零十四日,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昌美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10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红审判员 马 亚 东审判员 彭���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莫 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