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2执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承兴、唐鑫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承兴,唐鑫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600号申请执行人:李承兴。被执行人:唐鑫华。被执行人;丁斌琴。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承兴与被执行人唐鑫华、丁斌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383823元。执行过程中已采取以下措施:1、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情况,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存款,未予冻结;2、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0522执60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施前平审判员 王振宇审判员 杨 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