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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前执字第10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1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袁宁勃诉关晓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宁勃,关晓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前执字第1085-1号申请执行人袁宁勃,男,汉族,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地址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中智佳苑4号楼2单元302室。被执行人关晓龙,男,汉族,行政办事人员,地址敖镇政府集资楼1单元201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宁勃与被执行人关晓龙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16年4月8日作出(2015)鄂前执字第1085号执行裁定书中止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伊拉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序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