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2执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志宏、王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宏,王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596号申请执行人:李志宏。被执行人:王峰。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志宏与被执行人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78000元。执行过程中已采取以下措施:1、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情况,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存款,未予冻结;2、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0522执59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施前平审判员 王振宇审判员 杨 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