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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91民初1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王征宇与范冬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征宇,范冬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91民初1004号原告:王征宇(英文名:ZHENGYUWANG),男,美利坚合众国公民,现住上海市长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向林,安徽金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国荣,安徽金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冬冬,男,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征宇诉被告范冬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征宇于2017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征宇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征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95元,减半收取为1848元,由原告王征宇负担。审 判 长  李楠审 判 员  赵晨人民陪审员  孙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陶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