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91民初1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王征宇与范冬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征宇,范冬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91民初1004号原告:王征宇(英文名:ZHENGYUWANG),男,美利坚合众国公民,现住上海市长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向林,安徽金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国荣,安徽金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冬冬,男,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征宇诉被告范冬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征宇于2017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征宇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征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95元,减半收取为1848元,由原告王征宇负担。审 判 长 李楠审 判 员 赵晨人民陪审员 孙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陶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