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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2执恢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1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图们市亿灵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郎志青、金美玉、郎世君民间借贷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吉2402执恢169号申请执行人图们市亿灵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图们市光明北街12-2号。法定代表人刘宝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史涛,经理。被执行人郎志青,男,1964年1月24日出生,满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延吉市。被执行人金美玉,女,1968年4月18日出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被执行人郎世君,男,1972年3月13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珲春市。申请执行人图们市亿灵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郎志青、金美玉、郎世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图们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2402民初14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银君据此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60万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郎志青、金美玉、郎世君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后,查明被执行人郎志青、金美玉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郎世君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约定:被执行人郎世君以其名下所有的三处林权(即案涉抵押物)以802085.00元(本金600000元、利息1604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0790元、执行费11755元)的价值抵债给申请执行人图们市亿灵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图们市亿灵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不再对此案款项向被执行人主张任何权利,自愿同意接受三处林权(案涉抵押物)的抵债。经双方当事人确认,执行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图们市亿灵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表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通知如下:图们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2402民初14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通知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温志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