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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3民初45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叶军、邵益红等与嘉兴市宏图路桥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军,邵益红,嘉兴市宏图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嘉兴市森泰丝绸有限公司,黄慧玉,姚娟,周掌娣,桐乡市宏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瑞麒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宏臻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3民初4518号之一原告:叶军,男,197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奉化市。原告:邵益红,女,197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奉化市。被告:嘉兴市宏图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崇福镇春雷大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7044427637。法定代表人:姚敬学。被告:嘉兴市森泰丝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崇福镇春雷大桥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483000140698。法定代表人:宋孝明。被告:黄慧玉,女,197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被告:姚娟,女,198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被告:周掌娣,女,196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被告:桐乡市宏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崇福镇青阳路建业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483000029698。法定代表人:姚正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学元,浙江缘缘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浙江瑞麒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崇福镇崇民大道10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483000088226。法定代表人:姚润。第三人:浙江宏臻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崇福镇青阳路与建业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483000077244。法定代表人:姚正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军、邵益红诉被告嘉兴市宏图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嘉兴市森泰丝绸有限公司、黄慧玉、姚娟、周掌娣、桐乡市宏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瑞麒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宏臻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军、邵益红于2017年5月2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嘉兴市宏图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嘉兴市森泰丝绸有限公司、黄慧玉、姚娟、周掌娣,第三人浙江宏臻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军、邵益红撤回对被告嘉兴市宏图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嘉兴市森泰丝绸有限公司、黄慧玉、姚娟、周掌娣,第三人浙江宏臻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朱卫斌代理审判员  田新叶人民陪审员  何达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守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