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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2执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1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车某某、杨某某申请执行杨某某、崔某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车某某,杨某某,崔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2执415号申请执行人车某某。申请执行人杨某某。法定代理人车某某。被执行人杨某某。被执行人崔某某。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7)黑0602民初69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靳庆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将杨某某生前所有的黑E23E**号长安铃木轿车过户至申请执行人车某某、杨某某名下。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协助将杨某某生前所有的黑E23E**号长安铃木轿车过户至申请执行人车某某、杨某某名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7)黑0602民初69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生效。审判员  詹志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化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