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9006民初1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天门汇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天门市合福油脂有限公司、张明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门汇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天门市合福油脂有限公司,张明新,金彩先,张卫国,熊文霞,程想忠,张彩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006民初1003号原告:天门汇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门市竟陵办事处陆羽大道(西)15号。法定代表人:唐卫军。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太平,该公司员工。被告:天门市合福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门市岳口镇健康村。法定代表人:张明新。被告:张明新,男,196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湖北省天门市。被告:金彩先,女,196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湖北省天门市被告:张卫国,男,1967年7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湖北省天门市。被告:熊文霞,女,1969年3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湖北省天门市。被告:程想忠,男,196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湖北省天门市。被告:张彩华,女,196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湖北省天门市。原告天门汇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天门市合福油脂有限公司、张明新、金彩先、张卫国、熊文霞、程想忠、张彩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天门汇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金彩先、熊文霞、张彩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天门汇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视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门汇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对金彩先、熊文霞、张彩华的起诉。审判员  吴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