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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6执1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刘新华申请曹青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新华,曹青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6执1148号申请执行人刘新华,男,198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被执行人曹青松(又名那日苏),男,198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苏力德苏木。刘新华申请执行曹青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5)乌民初字第21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37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的一卡通。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我院作出的(2015)乌民初字第213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可依法申请恢复本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轲审判员 哈斯达来审判员 张 文 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高振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