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民终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赵伟丽、周明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伟丽,周明霞,李松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豫10民终672号上诉人(一审原告):赵伟丽,女,回族,1988年6月8日出生,住禹州市。委托代理人刘俊杰,河南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周明霞,女,汉族,1980年8月7日出生,住禹州市。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李松远,男,汉族,1979年6月4日出生,住禹州市。上诉人赵伟丽与被上诉人周明霞、李松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16)豫1081民初21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伟丽的委托代理人刘俊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赵伟丽上诉称,本案一审中上诉人提供了借款合同、借据及转账记录等有关证据,完全能够证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上诉人依约定向被上诉人履行了支付借款款项明显错误。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改判。被上诉人周明霞、李松远未答辩。赵伟丽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周明霞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2.被告李松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9日,周明霞给赵伟丽出具《金港投资担保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赵伟丽向周明霞提供借款600000元,期限为三个月,自2012年11月9日至2013年2月8日,月利率为1.5%,从实际交付借款之日起计算。本合同一式二份,自甲(赵伟丽)、乙(周明霞)、丙(李松远)、丁(河南金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四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等。借款人周明霞和保证人李松远在借款合同上签名和捺印,赵伟丽、河南金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未在借款合同上签字或盖章。同日,周明霞给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内容为:“借据今借到赵伟丽(人民币)陆拾万元整(¥600000.00)元。借款期限为叁个月,月利率1.5%。自2012年11月9日至2013年2月8日止,以实际放款日为准。……借款人周明霞担保人(担保人名字予以涂改)2012年11月9日”。同日,周明霞签订转让协议一份,约定周明霞在禹州市文殊镇枣园村的锦上花生态养殖有限公司,以600000元转让给乙方等,该协议一式二份,双方签字后生效,周明霞作为甲方、李松远作为保证人在协议上签名捺印,乙方为空白。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从上述法律规定可知,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性合同,除了有借款的合意外,还应有实际交付款项的事实存在,当事人之间的借贷关系才能成立。本案中原告关于支付借款的陈述相互矛盾,也未提供其主张的还款保证金与本案关系的证据,且二被告不予认可,故原告主张的540000元不能证明与本案具有关联性。综上所述,赵伟丽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依合同约定向周明霞履行了交付出借款项的义务,故赵伟丽与周明霞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成立。保证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未成立,保证合同作为从合同亦不成立,故对赵伟丽主张李松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该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伟丽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9800元,由原告赵伟丽负担。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均无新的证据出示。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性合同,除了有借款的合意外,还应有实际交付款项的事实存在,当事人之间的借贷关系才能成立。本案中上诉人关于支付借款的陈述相互矛盾,也未提供其主张的还款保证金与本案关系的证据,且二被上诉人不予认可,故上诉人主张的540000元不能证明与本案具有关联性。综上所述,赵伟丽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依合同约定向周明霞履行了交付出借款项的义务,故赵伟丽与周明霞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成立。因此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200元,由上诉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延波审判员 朱耀宇审判员 秦东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洋执行催告通知书履行义务人:你方应在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如果不履行,你将承担如下法律责任。1、增加执行成本,未在指定期间履行的,支付迟延履行金或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执行费用。如实报告财产,否则罚款,拘留。2、消费行为受限,买房置业,旅游度假,坐飞机,高铁,住宾馆,上夜总会、出境等,给与严格查控及限制。3、经商立项不便,在国有土地,林地使用,占有,企业认证,年检,申请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享受优惠性政策等方面,予以限制。4、就业就学受阻,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5、限制评先受奖,不得评为道德模范,已获得道德模范的撤销。单位或其领导成员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参评文明单位,已取得文明单位的撤销。6、控制资金财产,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变价,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可供执行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收入及财产。7、追回债权抵债,对你享有到期债权的第三人发履行到期债务通知,追讨你担保,与他人共有,第三人占有的财产。8、拘传拘留罚款,对你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拘传,拒不履行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个人罚款十万以下,单位罚款五万以上一百万以下。9、刑事自诉追究,申请执行人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被执行人,在公安、检察机关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可以提起刑事自诉。10、刑事责任承担,有能力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处以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一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或罚金。邮编:461000地址:许昌市魏都区前进路与魏文路交叉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