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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02执5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1

公开日期: 2018-01-16

案件名称

苏理想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理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302执5262号被执行人:苏理想,男,1982年10月3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泗县,现住宿迁市宿城区。本院在执行苏理想罚金一案中,于2016年12月16日向被执行人苏理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罚金3000元,但被执行人苏理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苏理想银行存款3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永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家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