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02执5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1
公开日期: 2018-01-16
案件名称
苏理想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理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302执5262号被执行人:苏理想,男,1982年10月3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泗县,现住宿迁市宿城区。本院在执行苏理想罚金一案中,于2016年12月16日向被执行人苏理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罚金3000元,但被执行人苏理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苏理想银行存款3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永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家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