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1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1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张晶与叶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晶,叶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1964号申请执行人张晶,男。被执行人叶军,男。申请执行人张晶与被执行人叶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56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晶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借款人民币20万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50元,保全费人民币520元。并要求被执行人负担案件执行费。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叶军在银行的存款账户、现无法变现,故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196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毅审 判 员 杨文林助理审判员 周利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郑雄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