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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6执1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林祥灿与上海塔奇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王伊蓉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祥灿,王伊蓉,上海塔奇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6执1754号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06执1754号申请执行人林祥灿,男,196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被执行人王伊蓉,男,1980年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被执行人上海塔奇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法定代表人王伊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祥灿与被执行人王伊蓉、上海塔奇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两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证券、房地产及车辆等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8民初136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 琦审判员 桑 斐审判员 肖煜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戴维峰审判长 邵伟忠审判员 肖煜影审判员 桑 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臧唯佳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