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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82民初10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双辽市双山镇土生金种植专业合作社与洪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双辽市双山镇土生金种植专业合作社,洪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82民初1059号原告:双辽市双山镇土生金种植专业合作社,地址:双辽市双山镇慈惠村法定代表人:于和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泽辉,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冷伟,双辽市辽北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洪岗,男,1972年2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双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素华,女,1971年7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双辽市。原告双辽市双山镇土生金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告洪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双辽市双山镇土生金种植专业合作社的委托代理人冷伟、许泽辉,被告洪岗的委托代理人王素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欠款9248.00元,追加给付从2016年8月28日至还清欠款为止的利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事实与理由:2016年8月28日,被告在原告处赊购19248.00元的化肥,原告起诉前被告给付10000.00元尚欠9248.00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提出以上请求。被告洪岗辩称:我加入了原告的合作社,入社土地一共6晌。我给了原告10000.00元,还欠原告7040.00元。原告卖给我们的种子是示范品种不适合大面积耕种,造成我每晌地粮食减产至少6000斤,我一共种植3晌地要求原告赔偿18000斤的粮食,我现在起诉告原告没有钱。我承认欠原告种子化肥钱,我得要求原告把该赔偿补偿我的钱补到位我再给原告钱。我与原告签订的协议书约定,旱灾原告赔偿我每公顷柴油钱200.00元,我耕种6公顷原告应赔偿1200.00元。原告负责给耕地免费深松,有三晌地没给我松,一晌地400.00元要求原告赔偿1200.00元。农户种地原告每晌地应给补助200.00元,我种6晌地一共应给我补助1200.00元。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1、原告出示的欠据,证明被告欠款19060.00元,还款10000.00元,尚欠9060.00元;2、被告出示的原告收款收据,证明被告2017年2月22日还10000.00元,扣除种子补助款等,还欠原告7040.00元。3、原告出示的种子补助款2500元票据,证明原告给被告种子补助2500.00元。4、被告出示的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书与协议书(2016年1月9日),原告出示的补充协议(2016年9月26日)。证明被告洪岗是原告合作社的成员,原告给被告发放了种子补助。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证人刘长福证词,证明合作社提供的种子质量有问题,造成被告种的粮食每公顷大约减产粮食6000斤。合作社承诺每公顷土地给农户种地补助200.00元,秋收补助200.00元,旱灾严重补助200.00元,虫灾补助100.00元,合作社给农户免费深松,不给深松每公顷赔偿400.00元。这些合同都写了。合作社给洪岗的补助有的给了有的没给,有3公顷土地合作社没给深松。被告欠原告7040.00元存在。合作社统一给农户购买化肥种子,卖给农户是花现款一个价位,到秋天给钱一个价位。洪岗欠这笔钱包括种子钱与化肥钱。2、证人王贵永证词,证明“我知道原告的种子有问题,导致我们今年减产特别多,我少收成粮食每公顷4000斤至5000斤。原告答应给我们深松,起虫子打药的补贴、旱灾浇地的补贴,合同上写了导致减产合作社给补助,这些赔偿我们都没有得到。原告起诉洪岗是种子化肥钱7000多元”。原告质证意见是:两名证人能确定被告确实欠原告化肥种子款,证明了原、被告双方债务关系的成立。刘长福没有看懂整个协议书所要表述的内容,比如第六条原告提供200.00元的柴油和100.00元的农药,前提是如发生重大灾情按照当地政府发布的灾情通报为准,没有灾情通报合同约定不能有效。其他证言与本案没有关联;证人王贵永与被告是舅甥关系证据力非常弱。本院认为:2016年1月9日,被告加入原告的合作社开始农业耕种合作经营。双方约定被告必须使用原告提供的农资产品,原告出动农机设备协助被告种地收地,被告支付使用费。收费标准是在市场同等价格上降低200.00元。其中用机器种地的费用每公顷市场价400.00元,原告收200.00元;秋收时收割的费用每公顷市场价600.00元,原告收400.00元。以上生产资料的费用及耕作生产的费用均在被告的农作物出售后结清。2016年8月28日双方算账,被告共欠原告19248.00元,被告还款10000.00元,2016年9月28日原告将应给付被告的种子赔偿款2500.00元从被告的欠款中扣除。最终双方确定被告尚欠种子化肥款的数额为7040.00元。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被告则要求原告补助3公顷土地的深松钱,旱灾钱,给付每公顷土地减产6000斤的补偿款。本院认为1、深松问题:协议书第八条约定“被告如需要深松,原告将免费提供”。未约定如果原告不为被告提供农田免费松土,应否给予被告补偿,因此被告要求深松补偿本院不予支持;2、旱灾补助问题:协议书第六条约定“发生重大旱情,按照当地政府发布的灾情通报为准,原告派技术人员检测核实后,提供给被告每公顷200.00元的柴油;虫害每公顷提供100.00元的农药”。即旱灾补助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如果未达到要求不予补助。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2016年农作期及农长期当地发生了旱灾政府发布过灾情通报。因此柴油补助本院不予支持;3、减产补偿问题:被告要求原告给付农田减产补偿款(每公顷减产6000斤×3公顷),应当提供粮食确实减产、斤数、造成减产的原因、减产与原告过错具有直接关联性等相关证据以印证自己的主张。但被告均未能提供,要求给付补偿款本院亦无法支持。由上,被告提出的三项要求均没有达到双方约定的给付条件或者未作约定,粮食减产仅凭证人刘长福和王贵永的证言来进行说明不具备权威证明效力。二人对旱灾钱、深松钱的证言中也没有提及给付是否符合约定的条件,因此对证人证言本院不予采信。对被告要求原告给付粮食减产赔偿款及旱灾、深松补助款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的规定,对被告欠原告种子化肥款7040.00元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应为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种子化肥款的利息,应否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由被告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给付从欠款日至还款日的利息,因双方在协议书中无利息约定,也未在欠据中提及到利息及按照何种标准计算给付的内容,因此原告在本诉中一并索要种子化肥款的利息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本案被告欠原告种子化肥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予以给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洪岗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双辽市双山镇土生金种植专业合作社种子化肥款7040.0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洪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伟审 判 员  刘晓楠人民陪审员  张 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院印)书 记 员  张彩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