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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1民督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泊头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东靳砖厂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泊头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东靳砖厂,孔令赞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1民督226号申请人泊头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泊头市裕华路599号。法定代表人庞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金广,该公司职员。被申请人东靳砖厂,住泊头市寺门村镇东靳村。被申请人孔令赞,男,成年,住泊头市。申请人泊头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于二0一七年四月十九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作出(2017)冀0981民督226号支付令,因该支付令在法定期限内无法送达二被申请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作出的(2017)冀0981民督226号支付令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本案受理费1145元,由申请人泊头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孙秀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常 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