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5执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韩某与临夏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人格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某,临夏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和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2925执43号申请执行人:韩某,男,汉族,出生于1983年10月2日,住甘肃省临夏县。被执行人:临夏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秦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某,男,系临夏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人事薪酬主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某与被执行人临夏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人格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韩某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本院于2017年5月9日受理并于2017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临夏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临夏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履行完毕和劳人仲案字(2017)第01号裁决书第二项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2925执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永忠审判员 闵建华审判员 马永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桂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