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2执1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杭州坤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绍兴金炎麻棉纺织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坤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绍兴金炎麻棉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市明瑞纺织服饰有限公司,绍兴市大华服饰有限公司,肖锋,王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2执1229号申请执行人杭州坤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白石路318号人力资源产业园区北楼705室。负责人叶进武。被执行人绍兴金炎麻棉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袍江工业区斗门镇上窑村(汤公路西)。法定代表人肖锋。被执行人绍兴市明瑞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袍江工业区斗门镇上窑村。法定代表人朱晓枫。被执行人绍兴市大华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五云门外泗水桥旁。法定代表人俞元林。被执行人肖锋,男,198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被执行人王婷,女,198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与被告绍兴金炎麻棉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市明瑞纺织服饰有限公司、绍兴市大华服饰有限公司、肖锋、王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绍越商初字第33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照判决书内容确定一、被告绍兴金炎麻棉纺织品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借款本金1500万元,并支付自2014年4月22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日止按照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含罚息、复利),同时支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4万元,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被告绍兴市明瑞纺织服饰有限公司、绍兴市大华服饰有限公司、肖锋、王婷对被告绍兴金炎麻棉纺织品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5年7月28日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将本案债权全部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2016年12月29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又将本案债权全部转让给杭州坤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因被告未按判决书履行,杭州坤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轮候查封绍兴市明瑞纺织服饰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斗门上窖村权证号00626、01878号房产,绍兴市大华服饰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越东路与望海路东北角厂房,权证号F0000006513-F0000006515,该房产系其他银行抵押物本案暂无法处置。经向各大银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较大金额存款。经向本辖区内房管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602执122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平审 判 员 黄文松代理审判员 张霰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