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藏0202执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杨开岭与艾泽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喀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开岭,艾泽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桑珠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藏0202执1号申请执行人杨开岭,男,197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桑珠孜区。被执行人艾泽明,地址重庆市北碚区。杨开岭与艾泽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艾泽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杨开岭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艾泽明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存款信息及名下动产、不动产财产线索,但均无财产信息。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艾泽明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杨开岭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艾泽明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杨开岭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索朗平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洛桑旦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