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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5民初1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陈美玲与张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美玲,张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5民初1546号原告陈美玲,女,196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被告张琳,男,198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商丘市。原告陈美玲诉被告张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被告信息应当明确,包括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地等信息。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张琳住所不能向被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原告亦不能重新提供准确的被告住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美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退还于原告陈美玲。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新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樊梦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