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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25执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魏某与鲁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某,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25执70号申请执行人;魏某。被执行人:鲁某。本院在执行魏某与鲁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己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625民初187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返还申请执行人购房款121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60000元;本院于2017年3月7日将鲁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通过对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及财产登记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已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代明荃审 判 员  陈海波人民陪审员  程艳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