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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81执4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溧阳市人民法院与蒋长胜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溧阳市人民法院,蒋长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溧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81执4927号申请执行人:溧阳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蒋长胜,男,1978年8月1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蒋长胜罚金一案,本院作出(2015)溧刑初字第0012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刑事判决书,蒋长胜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被执行人未缴纳罚金,本案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所有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但均未查到财产,再次查询仍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协助单位协助查询的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缴纳罚金的义务,在本次执行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该案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溧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溧刑初字第00124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本院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岳审 判 员  戴小娟代理审判员  宗 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游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