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16执82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港支行、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华银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港支行,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华银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开发区宏远博瑞商贸有限公司,郭士华,李玉凤,郭金彪,孟庆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82018号申请执行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港支行,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33号。负责人李景龙,行长。被执行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华银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延庆里6-4-102。法定代表人郭士华。被执行人天津开发区宏远博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海路249号中信物流科技园9号单体2层A16室。法定代表人郭金彪。被执行人郭士华,男,195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李玉凤,女,195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郭金彪,男,197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孟庆霜,女,198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港支行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华银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开发区宏远博瑞商贸有限公司、郭士华、李玉凤、郭金彪、孟庆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作出的(2016)津0116民初819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裁决生效义务,本院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352329.73元及相关利息并向本院交纳执行费5184元,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华银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开发区宏远博瑞商贸有限公司、郭士华、李玉凤、郭金彪、孟庆霜的可供执行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港支行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港支行尚未受偿的债权为欠款352329.73元及相关逾期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港支行提出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津0116民初81942号民事判决主文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仇立昌审 判 员  罗 东代理审判员  闫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燕乔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