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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4民初2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1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湖南天安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吴斌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天安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吴斌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4民初2374号原告:湖南天安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五一西路2号1408房。法定代表人:张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臻,湖南辰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斌,男,197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天安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斌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湖南天安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湖南天安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万 彪人民陪审员  许建国人民陪审员  张莲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婧坭 关注公众号“”